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水产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依法依规依章办会,明确监督职责,发挥监督作用,提高监督质量,完善学会监督管理机制,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中国水产学会章程》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监事会(以下简称“监事会”)是对学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,独立行使监督权,是促进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,推进学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、权力制衡机制、信息公开机制、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的基础治理制度。
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,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,事前监督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。
第四条 监事会及成员接受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,对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,公开公正、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。
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
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:
(一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、学会章程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;
(二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;
(三)监督学会资产管理、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(四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负责人的推荐、选举、聘任及履职情况等;
(五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、秘书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、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,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;
(六)监督学会各项规章、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、合规性;
(七)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;
(八)选举、罢免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(九)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;
(十)学会章程、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
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由7名成员组成,设监事长1名。
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;
(二)具有社会团体工作、研究或管理经历,或具有财务、法律、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;
(三)热心学会事业,身体健康,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;
(四)坚持原则,清正廉洁,办事公道;
(五)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来源、结构要多元化,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,也可从学会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。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(常务理事)、分支机构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。
第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可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协助监事会日常工作。
第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,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。监事长、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,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。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。
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:
(一)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,开展监督工作,履行监督职责;
(二)根据监事会的分工,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;
(三)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,参加学会活动,完成相关工作;
(四)执行监事会的决议;
(五)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,行使表决权,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六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,行使监督权。
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,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,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。
第十三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。
第十四条 监事长的职权:
(一)主持监事会工作;
(二)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;
(三)召集、主持监事会会议;
(四)审定、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;
(五)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六)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;
(七)代表监事会对学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、重要业务活动、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;
(八)检查、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九)检查、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;
(十)学会章程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、学会规章制度、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五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,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、向中国科协报告。
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
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。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,如不能参会,应向监事长请假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。闭会期间,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书面、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七条 在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时,监事会成员发现会议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时,可当场向主持人提出意见建议,并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。
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、分支机构负责人、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理事(常务理事)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时,应及时向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提出意见建议,并对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作出的相关决议进行监督检查。监事会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,要及时向中国科协、农业农村部、民政部等反映。
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的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。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监事会受理申诉后,应认真调查核实,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。
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,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,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(理事会)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,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和监督落实制度,及时交换工作情况、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 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,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,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,并将文件抄送监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学会重要文件及资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,确保信息畅通。
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
第二十四条 监事超过1年未履行职责的,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。
第二十五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、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,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。特殊情况时,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,可先行停止其工作,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因监事资格终止致使监事会不足3人时,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;若出现所有监事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况时,由中国科协委派1-2名人员代行监事职责;监事长资格终止时,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,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变动后,应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告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列入学会预算,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中国水产学会二届一次监事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