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水产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会员管理工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做好会员服务,密切学会与会员间的联系,建好会员之家,促进水产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国水产学会章程》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、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;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、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。
第二章 入会程序
第三条 承认学会章程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为学会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。
(一)个人会员
1.普通会员:在水产或与水产有关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流通、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,从事与水产有关的工作,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、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活动的人员。
2.学生会员:高等院校水产或与水产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。
3.外籍会员:在水产及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,与我国友好,愿意与我会联系、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学家或专家学者。
(二)单位会员
1.普通单位会员:与学会专业范围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,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学术团体(国外、港澳台地区的单位、组织和团体除外)。
2.理事单位会员:影响力较大的水产科技社团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产学会等);科研实力较强,影响力较大的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。理事单位会员中至少有1人是学会理事会成员,代表单位履行理事单位会员职责。
3.常务理事单位会员:影响力大的水产科技社团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产学会等);科研实力强,影响力大的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。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中至少有1人是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,代表单位履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职责。
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个人会员
1.普通会员入会,须由本人申请,经学会委托的、作为学会会员的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会或学会分支机构审核后报学会秘书处批准。
2.学生会员入会,须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学校统一审核后报学会秘书处批准。
3.外籍会员入会,须直接向学会秘书处及学会分支机构申请,报学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批准。
(二)单位会员
1.普通单位会员入会,须向学会分支机构或秘书处申请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2.理事单位会员及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为学会理事及常务理事所在单位,理事、常务理事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可由秘书处提议,经理事会批准增补或罢免。任期随理事会届次调整。
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个人会员
1.普通会员
(1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3)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的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;
(4)优先和优惠获得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;
(5)优先在学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。
2.学生会员
(1)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;
(2)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;
(3)优先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;
(4)优先在学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。
3.外籍会员
(1)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;
(2)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。
(二)单位会员
1.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2.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;
3.优先和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;
4.承办学会和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其他活动;
5.优先获得学会的技术、信息等咨询服务;
6.优先承接学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。
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(二)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,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;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。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,取消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,并予公告。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者;
(二)不履行会员义务者;
(三)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者;
(四)违反学会章程或损害学会声誉者。
第四章 会费的收缴与使用
第九条 学会会员均应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条 普通会员100元/人/年;学生会员、外籍会员免收会费;普通单位会员5000元/年;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/年;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/年。
第十一条 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,也可一次缴纳一届(5年)的会费。凡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,则视为自行退会。
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应当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。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开展业务活动。学会秘书处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。
第十三条 学会鼓励、欢迎会员捐赠经费,用于学会事业发展及有关工作,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。学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